一、成本法和权益法下用房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权益法是指企业在核算对外长期投资时,其账面价值所反映的是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产权中占用的实际份额,被投资企业产权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要引起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作出相应的调整。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处于控股地位或取得的股权比例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是以被投资公司的盈利水平来衡量的,不受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政策及股利支付时间的影响。因此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能正确地反映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和企业经营成果,能及时地提供企业对外投资的实际获利能力信息。
成本法核算的基本做法可以概括为: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投资成本入账;投资企业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可确认投资收益,且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成本法的这一实质要求说明,投资企业即使分得现金股利,也不一定能确认投资收益;是否能确认投资收益以及能确认多少投资收益,需要将历年来累计分得的利润与累计应享有的利润进行比较才能确定。而且,在确定这一问题的同时,还需要确定是否要冲减或恢复投资成本(江新泉,2005)。由于我国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于下一年度或再以后的年度予以分配(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等),因此在成本法下,企业的确认投资收益实际上都是被投资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成果分享给股东的回报。
二、无形资产投资,帐面价值和公允价值有差额,实现利润后的所得税如何计算
股权投资不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所以其公允价值并不需要计入损益;或者说股权投资按实际收到的收益计入利润,这个公允价值只有在处置投资时才予以入账。
故不需要就此业务做所得税调整,因此应纳所得税为利润总额乘税率,即1000*25%=250万,选B。
三、对外单位投资设备如何做会计分录
对外单位投资设备需要中介机构对此进行评估,在投资双方认同的情况下,以固定资产投资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发生清理费用或变价收入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或 现金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外投资时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产生盈、亏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四、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是不是要视同固定资产对外销售
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一、以存货对外投资
1、涉及的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六条规定,如果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2、涉及的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依据该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涉及其他税,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
1、涉及的流转税,以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 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 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可免予征收增值税。
2、涉及的所得税,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
3、涉及其他税,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
三、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1、涉及的流转税,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a、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b、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因此,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企业,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也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2、涉及的所得税,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
3、涉及其他税,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