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化妆品观察
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公开征求《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该意见稿共计5章34条,围绕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稿指出,此举为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内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该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6日。
“连坐”!一批次不合格,
在同品主页面公示
在意见稿第三章,针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某行业专家指出,其中部分要求是上位法相关要求的重申和细化。比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在今年1月已经执行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有过明确要求。
此外,经营儿童化妆品的,还应当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这一要求也符合《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针对网络销售产品的特殊性,意见稿也强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同时也鼓励经营者展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